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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11
2020-06-23
 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,增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职员的监视,增进公职职员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清廉从政从业、坚持品德操守,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,制订本法。 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职员给予政务处分的运动。   本法第二章、第三章适用于公职职员任免机关、单位对违法的公职职员给予处分。处分的程序、申诉等适用其他执法、行政规则、国务院部分规章和国家有关划定。   本法所称公职职员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十五条划定的职员。  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凭证治理权限,增强对公职职员的监视,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职员政务处分。   公职职员任免机关、单位应当凭证治理权限,增强对公职职员的教育、治理、监视,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职员处分。   监察机关发明公职职员任免机关、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,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、不当的,应当实时提出监察建议。   第四条 给予公职职员政务处分,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整体讨论决议;坚持执法眼前一律一律,以事实为凭证,以执法为准绳,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子、情节、危害水平相当;坚持惩戒与教育相团结,宽严相济。
2019-03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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